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73號
聲 請 人 蘇美貞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凌宇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確認票號0000000之票面金額為何?(蓋台端聲請狀附表
所載之金額為22萬,與票面金額不符)
二、相對人黃凌宇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
橋頭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