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55號
聲 請 人 劉俊茂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友鹿實業有限公司、才聖科技有限公司間請
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釋明友鹿實業有限公司、才聖科技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
理人為何人?
二、相對人友鹿實業有限公司、才聖科技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7
年12月27日分別經商公字第1076652180號、1076652170號函
核准廢止,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
及清算人之姓名(若未向法院聲請清算,除該公司章程另有
規定或股東(會)另有決議外,應以全體股東(董事)為清
算人,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)。並附其廢止前之公司抄
錄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。及有無向法院陳報
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。
三、相對人友鹿實業有限公司、才聖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及廢止
前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
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
橋頭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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