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24號聲 請 人 莊永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洪鈞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請確認各本票利息起算日為何?(台端聲請事項所載與附表 不一)二、相對人徐洪鈞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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