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08年度,224號
CTDV,108,司票,224,2019031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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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票字第224號
聲 請 人 莊永照 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洪鈞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確認各本票利息起算日為何?(台端聲請事項所載與附表
  不一)
二、相對人徐洪鈞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  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3  日
 
             橋頭簡易庭
 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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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