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08年度,67號
CTDV,108,司拍,67,201903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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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司拍字第67號
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

代 理 人 黃景信 
 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童傢華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二、請提出相對人童傢華所有坐落高雄巿楠梓區清楠段103-17、
  103-22、103-27地號土地及其上2532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
  謄本(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、抵押權人、債務人暨債務額比
  例、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)
三、相對人童傢華、債務人盧育賢盧黃美鳳最新之戶籍謄本(
 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
  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3  日
 
             橋頭簡易庭
 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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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