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62號
聲 請 人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史文孝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慶楠即郭榮壽之繼承人、郭莉熒即郭榮壽
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
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原所有權人郭榮壽所有坐落高雄巿茄萣區保萣段38、
68、69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(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、
抵押權人、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、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)
。
二、抵押權設定契約書(貴公司僅提出抵押權移轉契約書)、債
權證明文件、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。
三、相對人郭慶楠即郭榮壽之繼承人、郭莉熒即郭榮壽之繼承人
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
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
橋頭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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