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43號
聲 請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
代 理 人 趙士傑
相 對 人 劉才銘
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、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,民法第873條、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以其所有㈠如附表①所示之不動 產,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(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 及將來所負債務之清償,於107 年6 月21日設定新臺幣(下 同)9,300,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;㈡如附表② 所示之不動產,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(包括過去所負現在 尚未清償)及將來所負債務之清償,分別於①107 年6 月21 日設定新臺幣(下同)13,600,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、② 107 年6 月21日設定500,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 ,並均經登記在案。嗣相對人於107 年6 月27日起陸續向聲 請人借款3 筆,金額合計為19,410,000元,約定分期攤還, 如未依約履行,全部債務即視為到期。詎相對人未依約履行 ,依上開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,應即清償全部借款,為此聲 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。
三、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,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抵押 權變更契約書、他項權利證明書、金融卡自動貸款借款契約 、個人購屋貸款契約書、個人貸款契約書(以上均為影本) 、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。本件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 ,且相對人未依約清償,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,是 以,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經核於法尚無不 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六、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
之。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,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,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。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
橋頭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附表一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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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土地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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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土 地 坐 落 │使 用│面 積│ │
│ ├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┤權利│
│號│市 │區 │段 │小段│地號│分 區│平方公尺│範圍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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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│高雄│美濃│瀰濃│ │492 │(空白)│488.05 │全部│
├─┴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┤
│備註: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表二: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土地: │
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│土 地 坐 落 │使 用│面 積│ │
│ ├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┤權利範圍 │
│號│市 │區 │段 │小段│地號│分 區│平方公尺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│高雄│鳥松│夢清│ │80-5│(空白)│166.73 │全部 │
├─┴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備註: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建物︰ │
├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
│編│ 建 │基地坐落 │ 建築式樣 │ 建物面積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主要建築 │ (平方公尺) │權利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 材 料 及 ├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範圍│
│ │ │建物門牌 │ 房屋層數 │ 樓層面積 │ 附屬建物 │ │
│號│ 號 │ │ │ 合 計 │用途及面積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1│174 │夢清段80-5地│鋼筋混凝土造│一層:74.77 │陽台:27.4│全部│
│ │ │號 │4層 │二層:64.81 │1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三層:64.81 │雨遮:6.72│ │
│ │ │澄新六街19巷│ │四層:64.81 │ │ │
│ │ │16號 │ │突出物一層: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18.87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合計:288.07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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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備註: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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