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42號 聲 請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代 理 人 趙士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協鋐工程有限公司、劉才銘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請釋明協鋐工程有限公司是否為本件相對人?(按拍賣抵押 物之裁定僅得對抵押物之現在所有權人為之。依貴公司所附 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示,系爭抵押物為劉才銘所有,如 係誤載,請具狀更正)二、連帶保證人劉能上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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