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08年度,42號
CTDV,108,司拍,42,201903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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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司拍字第42號
 
聲 請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
代 理 人 趙士傑 
 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協鋐工程有限公司劉才銘間請求拍賣抵押
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
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釋明協鋐工程有限公司是否為本件相對人?(按拍賣抵押
  物之裁定僅得對抵押物之現在所有權人為之。依貴公司所附
  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示,系爭抵押物為劉才銘所有,如
  係誤載,請具狀更正)
二、連帶保證人劉能上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
  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  橋頭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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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協鋐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