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3612號
CTDV,108,司促,3612,201903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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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3612號
 
債 權 人 煜旌企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益祥 

 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正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
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
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請提出系爭本票正本到院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8  年  3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 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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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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