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612號 債 權 人 煜旌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益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正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請提出系爭本票正本到院。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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