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477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債 務 人 蕭培雅
債 務 人 蕭政文
債 務 人 許斐婷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陸佰肆拾柒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
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蕭培雅於民國105年邀同債務人蕭政文、許斐婷
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「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」1
筆,共計新臺幣45,647元整,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
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2期,
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;依據借據第五條
約定債務人自償還期間起算日後應負擔之利率(下稱債務
人應負擔利率)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
機動利率加年率0.15%浮動計息,其中0.06%暫由聲請人補
貼,債務人於逾期時應負擔之利率為年率1.15%,倘借款
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,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,自遲
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
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,本金自到期日起,利息自應付
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(含)以內者,按應繳款
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就
超過六個月之部分,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
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並依借據第六條之約定自轉列催收款
項之日起,前項所定利息及本金遲延利息,其利率改按轉
列催收款項日債務人應負擔利率加年率1%即2.15%固定計
算(下稱遲延利率),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
,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(逾期6個月內部份
),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(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
個月部份)計算。
㈡詎債務人蕭培雅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107年10月21日起即
未依約履行債務,迄今尚欠本金45,64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、違約金等未償還,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
,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
即視為全部到期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部借款本息
暨違約金。另債務人蕭政文、許斐婷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
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
,無法送達時,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
項之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
債務,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
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附表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 │
│序號│(新臺幣)│ (民 國) │ (民 國) │ 計算方式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45647元 │自107年9月21│至108年3月31│年息1.15% │
│ │ │日起 │日止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自108年4月1 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2.15% │
│ │ │日起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 違約金 │
│序號│(新臺幣)│ (民 國) │ (民 國) │ 計算方式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45647元 │自107年10月 │至108年3月31│年息0.115%│
│ │ │22日起 │日止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自108年4月1 │至108年4月21│年息0.215%│
│ │ │日起 │日止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自108年4月22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0.43% │
│ │ │日起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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