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467號
債 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耀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證物一之相關資料(即債務人與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
業銀行簽訂之信用貸款申請書)。
二、倘貴公司係依票據關係請求,則請釋明:
①提出系爭本票原本到院。
②本票之提示日為何?並應具體載明年、月、日。
③依系爭本票影本所示,該本票已向台北地院聲請本票裁定
,請釋明就同一債權再行請求之必要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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