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3467號
CTDV,108,司促,3467,201903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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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3467號
 
債 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


 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耀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證物一之相關資料(即債務人與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
  業銀行簽訂之信用貸款申請書)。
二、倘貴公司係依票據關係請求,則請釋明:
  ①提出系爭本票原本到院。
  ②本票之提示日為何?並應具體載明年、月、日。
  ③依系爭本票影本所示,該本票已向台北地院聲請本票裁定
   ,請釋明就同一債權再行請求之必要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28  日
 
           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 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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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