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3458號
CTDV,108,司促,3458,2019032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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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3458號
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


代 理 人 蘇龍昇 
 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泰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貴公司請求之金額及利息起迄日與逾期收款回收明細帳不符,請
釋明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25  日
 
           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 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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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