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458號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蘇龍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泰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貴公司請求之金額及利息起迄日與逾期收款回收明細帳不符,請釋明。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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