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3414號
CTDV,108,司促,3414,201903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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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3414號
 
債 權 人 高雄市六龜區農會

法定代理人 徐添春 
代 理 人 邱惠明 
債 務 人 林松男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伍萬捌仟參佰玖拾元,及
 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  三點五八六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三日起
  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二日止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自
  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上開利率百分
 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22  日
       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 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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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