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243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
債 務 人 陳如馨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貳佰肆拾柒元,
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
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
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違約
金之收取,最高以連續收取九個月為限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
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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