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3219號
CTDV,108,司促,3219,20190319,1

1/1頁
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3219號
 
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


債 務 人 柳馨茗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肆萬壹仟零伍拾柒元,及自
  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
  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
 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㈡新臺
  幣貳萬捌仟伍佰陸拾捌元,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玖拾
  參元,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
  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,自民
 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
  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五
  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八八計算之違約
  金,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
  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七六計算之違約金,自
 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計
  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 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9  日
       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