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219號
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
債 務 人 柳馨茗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肆萬壹仟零伍拾柒元,及自
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
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㈡新臺
幣貳萬捌仟伍佰陸拾捌元,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玖拾
參元,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
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,自民
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
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五
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八八計算之違約
金,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
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七六計算之違約金,自
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計
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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