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205號 債 權 人 合鑫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姈頤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請提出業已完成與債務人間約定之委辦事項之釋明資料,及業經通知債務人限期給付之證明。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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