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3205號
CTDV,108,司促,3205,201903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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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3205號
 
債 權 人 合鑫行銷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俊棋 


 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姈頤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請提出業已完成與債務人間約定之委辦事項之釋明資料,及業經
通知債務人限期給付之證明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 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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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合鑫行銷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