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074號
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正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(按債權之讓與,非經讓與人或
受讓人通知債務人,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,民法第297 條第一項
前段定有明文。貴公司與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債權讓與係依動產
擔保交易(動產抵押)移轉契約書,仍應踐行民法第297 條規定
之債權讓與通知)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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