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3039號
CTDV,108,司促,3039,201903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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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3039號
 
債 權 人 潘瑜瑋 
 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榮祿鄭峻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陳報債權人現住所地地址(勿以郵政信箱代之)
二、請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?如係,請具狀更正請求標的
  (台端請求標的未載明連帶給付)
中  華  民  國 108  年  3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 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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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