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039號 債 權 人 潘瑜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榮祿、鄭峻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陳報債權人現住所地地址(勿以郵政信箱代之)二、請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?如係,請具狀更正請求標的 (台端請求標的未載明連帶給付)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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