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991號
債 權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
債 務 人 黃淑苑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陸佰柒拾叁元,及其中
新臺幣肆萬伍仟柒佰柒拾貳元,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五日
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
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相對人黃淑苑於民國90年3月2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(帳
號:4311780115296108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
欠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97年4月起各筆本金 結算至民國97年9月1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4151元及違約 金暨手續費750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 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 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 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 以新臺幣三百元,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 幣四百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 百元計算;手續費則為(一)預借現金手續費(每筆預借現金 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);(二)分期借款手續費用 (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;(三)年費:依各信用卡 卡別收取,詳見信用卡申請書;(四)國外交易授權結匯:依 交易金額乘以1.5%計算;(五)掛失手續費:每卡新臺幣200 元;(六)調閱帳單手續費: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,國外 消費簽單每張100元;(七)補送帳單手續費:每次每份100元 。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 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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