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2957號
CTDV,108,司促,2957,201903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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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957號
 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


債 務 人 陳俊諺 

債 務 人 張沛瀅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壹拾捌元,
 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  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五日
  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  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
  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 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緣債務人陳俊諺於民國(下同)106年就讀國立聯合大學
    時,邀同債務人張沛瀅張芷菱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
    貸款,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(下同)800,000元整
    ,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31,218元,
    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(106年10
    月14日)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;倘債務人不依期攤
    還時,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,對應付
    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本息百
    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
    計違約金。
  (二)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7年11月14日起,未履約攤還本
    息,尚欠31,218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、違約金,迭
    經催討無果,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
    金或利息時,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,借款視同全部到期
    ,應全部清償。
  (三)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
    核發支付命令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4  日
 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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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