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2951號
CTDV,108,司促,2951,201903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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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951號
 
債 權 人 許鴻銘 

債 務 人 鴻益豐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趙友邦  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弄00○0號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壹拾柒萬元,及如附表所
  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
  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 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3  日
       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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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108年度司促字第2951號       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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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發  票  日 │ 票面金額  │利息起算日  │票據號碼│
│號│       │(新台幣) │       │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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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108年1月5日  │1,000,000元 │108年1月7日  │9899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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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 │107年12月20日 │500,000元  │107年12月20日 │1422414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3 │107年12月17日 │500,000元  │107年12月17日 │1422413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4 │107年12月16日 │170,000元  │107年12月28日 │989885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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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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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鴻益豐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