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951號
債 權 人 許鴻銘
債 務 人 鴻益豐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趙友邦 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弄00○0號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壹拾柒萬元,及如附表所
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
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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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108年度司促字第2951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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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利息起算日 │票據號碼│
│號│ │(新台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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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108年1月5日 │1,000,000元 │108年1月7日 │9899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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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 │107年12月20日 │500,000元 │107年12月20日 │1422414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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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3 │107年12月17日 │500,000元 │107年12月17日 │1422413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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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4 │107年12月16日 │170,000元 │107年12月28日 │989885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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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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