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2945號
CTDV,108,司促,2945,2019032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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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945號
債 權 人 佶紘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丁國欽 

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科頂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
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、請求之原 因事實。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 1 項第2 款、第3 款、第2 項定有明文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 請,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 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 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。再按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 ,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,對於背書人、 發票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。票據法第144 條 準用第85條第1項亦有明定。
二、經查,債權人以其執有債務人科頂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簽 發之支票8 紙,該支票遭退票為由,聲請對債務人科頂科技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13 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退票理由單,該裁 定於108 年3 月19日送達債權人,債權人108 年3 月26日民 事補正狀仍未提出退票理由單,,依前開規定,債權人之聲 請,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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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科頂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佶紘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紘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