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2945號
CTDV,108,司促,2945,201903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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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945號
 
債 權 人 佶紘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丁國欽 


 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科項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確認債務人正確公司名稱為何?法定代理人為何人?並提
  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
  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
  略)。
二、請提出系爭支票複印清晰之退票理由單影本。
三、請確認請求金額為何?(聲請狀所載訴訟標的金額與請求金
  額不一致)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3  日
 
           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 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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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佶紘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紘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