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2922號
CTDV,108,司促,2922,201903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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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922號
 
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
代 理 人 吳瓊城 
債 務 人 弘晨有限公司


兼法定代理 陳建成 
人          
債 務 人 黃鳳苑 

債 務 人 陳建明 

債 務 人 陳明郎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仟零伍拾捌萬捌仟參佰
  肆拾陸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  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七七計算之利息,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
  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
 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  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  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3  日
       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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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弘晨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晨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