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922號
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
代 理 人 吳瓊城
債 務 人 弘晨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陳建成
人
債 務 人 黃鳳苑
債 務 人 陳建明
債 務 人 陳明郎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仟零伍拾捌萬捌仟參佰
肆拾陸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七七計算之利息,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
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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