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2768號
CTDV,108,司促,2768,20190318,1

1/1頁
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768號
 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


債 務 人 劉偉凡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玖佰伍拾肆元,及其
  中:㈠新臺幣伍萬零參佰玖拾參元,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
  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七點零四計算之利息
  ;㈡新臺幣參仟伍佰元,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起
  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五四計算之利息;㈢新臺
  幣貳萬參仟捌佰壹拾柒元,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六日
 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
 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債務人劉偉凡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4182301
    000996706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
    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2月25日止累計78,954
    元正未給付,其中77,710元為消費款;1,244元為循環
    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
   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,(
    002),(003)所示之利息。
  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    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
    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
   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108  年  3  月  18  日
 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 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