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2678號
CTDV,108,司促,2678,201903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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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678號
 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
代 理 人 黃靖雯 
債 務 人 朱添旺 

債 務 人 朱志誠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壹萬陸仟陸佰貳拾柒
  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  息百分之七點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
 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
 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 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8   日
 
       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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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