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672號
債 權 人 加昌一期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吳曉嵐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麗娜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大樓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、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
文件影本。
二、請提出債務人蔡麗娜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
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;若無法提出債務人之
戶籍謄本時,請提出所有權人蔡麗娜之第一類建物謄本。
三、請陳明對債務人蔡麗娜積欠管理費之證明文件(如管委會規
約或辦法、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...)。
四、請提出催告繳納管理費由債務人簽收之證明文件(如:存證
信函及『郵政回執正、反面或債務人出入社區之照片、簽收
信件之簽收簿等』,如郵政回執簽收人為貴管理委員會代收
,請提出簽收信件之簽收簿)。
五、利息部分,貴管理委員會請求標的(自一○五年五月起至一
○八一月三十一日止)與請求原因及事實(自支付命令送達
翌日起計算)記載不一,請確認利息起迄日為何?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