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2669號
CTDV,108,司促,2669,2019032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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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669號
 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

代 理 人 黃景信 
債 務 人 童傢華 

債 務 人 盧育賢 

債 務 人 盧黃美鳳

一、債務人童傢華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伍拾柒萬肆仟玖佰肆
  拾陸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
 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
  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
  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
  十計算之違約金,㈡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玖佰貳拾壹元,及
 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  之二點六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
  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  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
  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如對債務人童傢華
  財產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盧育賢盧黃美鳳給付之,否
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  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21  日
       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 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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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