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669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
代 理 人 黃景信
債 務 人 童傢華
債 務 人 盧育賢
債 務 人 盧黃美鳳
一、債務人童傢華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伍拾柒萬肆仟玖佰肆
拾陸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
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
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
十計算之違約金,㈡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玖佰貳拾壹元,及
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二點六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
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
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如對債務人童傢華之
財產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盧育賢、盧黃美鳳給付之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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