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496號
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
代 理 人 郭秀琪
債 務 人 龔喜明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參拾柒元,及自
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
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
止,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,延滯第二個月當
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,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
之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,並賠償程序費用
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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