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2487號
CTDV,108,司促,2487,201903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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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487號
 
債 權 人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



債 務 人 王乙卉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柒仟捌佰捌拾元,及其中
  新臺幣捌萬貳仟參佰玖拾貳元,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
 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
 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  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1  日
       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 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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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