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2455號
CTDV,108,司促,2455,2019030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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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455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


 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賴欺超即賴英裕之繼承人賴內即賴英裕
繼承人、賴先國即賴英裕之繼承人賴振即賴英裕之繼承人、賴
粉即賴英裕之繼承人、賴玉蘭即賴英裕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
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確認本件被繼承人賴英裕之配偶張麗是否為其繼承人?倘
  是,請提出釋明資料。
二、是否對被繼承人賴英裕之配偶張麗為本件請求?倘是,請具
  狀陳明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8  年  3  月  7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 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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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