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455號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賴欺超即賴英裕之繼承人、賴內即賴英裕之繼承人、賴先國即賴英裕之繼承人、賴振即賴英裕之繼承人、賴粉即賴英裕之繼承人、賴玉蘭即賴英裕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請確認本件被繼承人賴英裕之配偶張麗是否為其繼承人?倘 是,請提出釋明資料。二、是否對被繼承人賴英裕之配偶張麗為本件請求?倘是,請具 狀陳明。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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