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438號
債 權 人 浩瀚大學漾社區管理委員會
代 理 人 許禮多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才銘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費新臺幣(下同)500元。
二、請求15,688元之債權計算書,又請求之金額包含管理費以外
之費用,請提出相關單據。
三、請提出債務人劉才銘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
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;若無法提出債務人之
戶籍謄本時,請提出所有權人劉才銘之第一類建物謄本。
四、請提出催告繳納管理費由債務人簽收之證明文件。如:存證
信函及郵政回執正、反面或債務人出入社區之照片、簽收信
件之簽收簿等,如郵政回執簽收人為貴管理委員會代收,請
提出簽收信件之簽收簿。(依貴委員會提出之催告債務人繳
納管理費之民國108年1月28日郵政回執所載,經招領逾期退
回,則貴委員會未合法催告繳納管理費。)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