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2302號
CTDV,108,司促,2302,20190314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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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302號
債 權 人 周宗堃 
代 理 人 何棋生 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合天大道院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。次按以契約訂定向第三人為給付者,要約人得請 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,其第三人對於債務人,亦有直接 請求給付之權,民法第269 條第一項亦有明定。二、經查,債權人以債務人合天大道院未依借款協議書第柒條約 定,按月給付借款金額千分之五予第三人財團法人靈清鳳凰 文化基金會為由,聲請對債務人合天大道院發支付命令。惟 依上開協議書第柒條約定所載,給付對象為第三人財團法人 靈清鳳凰文化基金會,則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對自己給付,與 上開規定不符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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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