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992號
債 權 人 楊慧慈即坤儀軒企業社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胡玥琪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發支付命令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、第1 款規定,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。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 ,逾期不為補正者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債權人以債務人胡玥琪積欠貨款為由,聲請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,惟未繳納支付命令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另 訂購人之姓名與債務人姓名不相符,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 22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聲請費,並釋明 對債務人請求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資料,該裁定於同月26日送 達債權人,債權人迄未補正,依前開規定,債權人之聲請, 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附註: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