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1716號
CTDV,108,司促,1716,2019031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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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716號
 
債 權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


債 務 人 三凡生技研發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賈銅安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捌拾元,及自本支付命
 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
 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 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8  年  3  月  15  日
 
       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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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三凡生技研發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