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一二九號
原 告 鄧秋妹即坤益企業社
訴訟代理人 黃光宇律師
被 告 呂發起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駿敏
右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對於私法人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;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、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 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為私法人,其主事務所係在高雄市○○區○○里○○○路一二八號三樓 ,有原告所提出之被告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在卷足憑,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二條 第二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 顯係違誤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
~B審判長法官 簡慧娟
~B法 官 張震武
~B法 官 范智達
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
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八 日~B法院書記官 李春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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