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1409號
CTDV,108,司促,1409,2019031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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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409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
代 理 人 林信宏 
債 務 人 謝明澍兼被繼承人謝騰輝之繼承人


債 務 人 謝元彬即被繼承人謝騰輝之繼承人


債 務 人 謝文健即被繼承人謝騰輝之繼承人


兼上一人之
法定代理人 杜氏娟即被繼承人謝騰輝之繼承人


一、債務人謝元彬謝文健杜氏娟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謝騰輝
  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謝明澍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柒
  萬玖仟捌佰零參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
  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
  七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
  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
  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由債務人謝元彬謝文健杜氏娟於繼
  承被繼承人謝騰輝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謝明澍連帶賠償程
 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  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8  年  3  月  18  日
 
       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  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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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