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貨款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7年度,674號
CTDV,107,訴,674,20190326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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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674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SeAH M&S Corp.(韓商世亞公司)


訴訟代理人 邱雅文律師           
      姜照斌律師
被上訴人
即 被 告 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義守 

上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22日本院
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美金91077.
89元,依上訴人提起上訴時(即108年3月19日)之美金兌換新臺
幣匯率1:31.1計算,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83萬2,522元(元
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,674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
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
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保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
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淑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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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SeAHM&SCorp.(韓商世亞公司)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