移除地上物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簡上字,107年度,77號
CTDV,107,簡上,77,20190308,1

1/1頁
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簡上字第77號
上 訴 人 田祐霖 
訴訟代理人 許弘松 
      許林自 
      曾聖涵律師
      陳慶合律師
      陳樹村律師
被 上訴人 林士凱 

訴訟代理人 吳麗珠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除地上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準備程序終結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佳佩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
書記官 王智嫻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