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173號上 訴 人 陳正財 訴訟代理人 蔡進清律師被上訴人 慶源生貿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隆勝 訴訟代理人 許泓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。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佳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智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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