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06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歐嘉瑞
訴訟代理人 林昱璿
呂玉婷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彭榮燦、楊振中、鄭雅賢、鄭木性
、陳元飛、童冠賢、陳竹雲、蔡美雄等人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
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
。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
13規定,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,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民事訴訟法
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
(下同)1,311,332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,102 元,未據上訴
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
送達後5 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陳景裕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
書記官 陳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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