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退休金差額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勞訴字,107年度,106號
CTDV,107,勞訴,106,2019032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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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勞訴字第106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歐嘉瑞 
訴訟代理人 林昱璿 
      呂玉婷 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彭榮燦楊振中鄭雅賢鄭木性
陳元飛童冠賢陳竹雲蔡美雄等人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
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
。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
13規定,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,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民事訴訟法
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
(下同)1,311,332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,102 元,未據上訴
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
送達後5 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月   27  日
        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景裕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月   27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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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