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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06年度,118號
CTDV,106,重訴,118,2019031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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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重訴字第118號
原   告 盧福松 
      盧福村 
      盧基才 
      盧建綱 
      盧麗雪 
      盧清順 
      盧陳素貞
共   同
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
追 加 原告 盧信志 
被   告 盧建成 
      盧和順 
      盧瑞厚 
      盧丁壽 
      盧陳罔過
      盧建順 
      盧靝順 
      陳秋芬 
      吳順明 
上 列一 人
訴訟代理人 張瑋漢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
2月17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行關於「兩造共有如附表一編號 1、2所示土地」、第二行關於「兩造共有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土地」之記載,應分別更正為「兩造共有如附表一編號1、3所示土地」、「兩造共有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土地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芝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


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
書記官 張瑋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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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