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5號
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涂祿安
選任辯護人 陳惠美法扶律師
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( 偵查案號:107 年度偵字第4986號) 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涂祿安所犯係死刑、無期徒刑、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,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,就被訴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,經法院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,並聽取當事 人之意見後,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 理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
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
法 官 謝濰仲
法 官 許瑜容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
書記官 李宛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