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15號
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黃懷明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
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黃懷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黃懷明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,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及1 年8 月確定,並 於民國106 年5 月25日入監執行,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108 年3 月8 日法授矯字第10801555490 號核准假釋在案, 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,爰聲請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
二、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,刑法第93條第2 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億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
書記官 陳佳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