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刑事),審交附民字,108年度,93號
CTDM,108,審交附民,93,20190327,1

1/1頁
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93號
原   告 盧林戀
被   告 黃安居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
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
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
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8  年  3  月  27  日
         刑事第一庭  審判長法 官 黃宗揚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奕帆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薛博仁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8  年  3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力瑋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