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刑事),侵附民字,108年度,5號
CTDM,108,侵附民,5,201903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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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侵附民字第5號
原   告 甲女(代號為0000甲000000,年籍詳卷)
訴訟代理人 蘇盈伃律師
被   告 乙男(年籍詳卷)

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回原
告之訴;但經原告聲請時,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
事庭;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
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503
條第1 項及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查被告因妨害性
自主、強制及散布猥褻物品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
附帶民事訴訟(刑事案件案號:107 年度侵訴字第45號),其中
被告所涉妨害性自主及散布猥褻物品刑事案件部分,雖經本院判
決無罪在案,惟經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中聲請將此部分附
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(侵附民卷第4 至5 頁起訴狀參照);另
本院固就被告所涉強制罪部分判決有罪,然因其附帶民事訴訟事
件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。從而,爰依刑事訴訟
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及第504 條第1 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
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3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王奕華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薏伩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邱上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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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