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(刑事),交簡附民字,108年度,20號
CTDM,108,交簡附民,20,201903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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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0號
原   告 黃金塘
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 律師
      康鈺靈 律師
被   告 馮孟生
      馮孟生之僱用人(年籍不詳)
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
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
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
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刑事第一庭  審判長法 官 黃宗揚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朱盈吉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三友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麗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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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