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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東小字,89年度,73號
TTDV,89,東小,73,2000072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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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台東地方法院台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                 八十九年度東小字第七十三號
  原   告 東茂製油廠實業有限公司
 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  訴訟代理人 乙 ○
  被   告 丙○○○○○○
             住台
主 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肆拾柒元由原告負擔。
理由要領
一、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
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按票據上之權利,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,一年間不行使,因時效而消滅,
票據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後段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所執系爭支票之發票日係八十
三年六月二十三日,揆諸前開票據法之規定,已罹於前開時效期間,被告自得拒
絕付款,原告之請求即屬無據,應予駁回。
~B法   官 姜麗香
中   華   民   國  八十九  年   七   月  二十一  日
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敘明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(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)。
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
中   華   民   國  八十九  年   七   月  二十一  日
~B法院書記官 陳俊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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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東茂製油廠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