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灣台東地方法院台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八十九年度東小字第七十三號
原 告 東茂製油廠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訴訟代理人 乙 ○
被 告 丙○○○○○○
住台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肆拾柒元由原告負擔。
理由要領
一、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
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按票據上之權利,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,一年間不行使,因時效而消滅,
票據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後段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所執系爭支票之發票日係八十
三年六月二十三日,揆諸前開票據法之規定,已罹於前開時效期間,被告自得拒
絕付款,原告之請求即屬無據,應予駁回。
~B法 官 姜麗香
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
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敘明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(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)。
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
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
~B法院書記官 陳俊德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