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動基準法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行政),簡字,106年度,125號
TYDA,106,簡,125,20190314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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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    106年度簡字第125號
原   告 中環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翁明顯 
訴訟代理人 張百欣律師
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
被   告 桃園市政府

代 表 人 鄭文燦 
訴訟代理人 黃慧婷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中華民國一○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裁定撤銷。
理 由
一、按「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,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」 ,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。上開規定,依行政訴訟法 第236 條、第186 條,於行政訴訟事件亦準用之。二、經查,本院於107 年4 月24日裁定「本件於臺北高等行政法 院107 年度簡上字第51號勞動基準法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, 停止訴訟程序。」,現因上開事件業已終結,此經本院調取 該案卷宗核閱屬實,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, 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。
三、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、第186 條、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, 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
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
書記官 程省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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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環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