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08年度,97號
TYDV,108,除,97,201903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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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97號
聲 請 人 吳素卿 
訴訟代理人 邱美燕 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29
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,因不慎 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08 號公示催告,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股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。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 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。
三、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前鋒日報1 份為證,並經本 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核相符。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, 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08 號裁定公示催告4 個月,並 於107 年11月16日刊登新聞紙後,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3 月18日屆滿(屆滿日3 月16日適為週六休息日,順延2 日),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股票,有本院 民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可憑。從而,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並 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
書記官 謝菁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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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