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89號
原 告 郭顒睿
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沈如玉發支付命令
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
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08
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,092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
0 元,尚應補繳70,59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
書記官 張詠芳